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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需標示品名及產地衛生局進行檢查宣導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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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一月一日起,散裝食品必須依「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例如「品名:西洋梨;產地:美國」或如「品名:冷凍草蝦;產地:越南」。
 違反規定被查獲者,將依法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標示不實,將被重罰四萬到二十萬元!
 金門縣衛生局昨天在新巿里進行「散裝食品標示」的勸導,有一家水果行尚未依規定標示,業者表示當天就會標示清楚。衛生局課長吳俊輝提醒業者,若違反規定,要被開罰三萬元。老闆算了一算,不得了,要賣一千顆水果才夠罰。
 昨天的宣導,也有讓衛生局人員覺得欣慰的,例如成豐水果店所賣的水果、漁會超巿所賣的蔬果,全部都做好標示。吳俊輝對業者的配合表示感謝。
 有些商店對於所售的散裝食品是以概括的方式標示,例如「本區食品產地都來自台灣」,或是「本店食品都來自台灣」;吳俊輝表示,這樣也算符合規定;不過,如果標示不實,則將重罰四到二十萬元,比沒有標示罰得還重。
 吳俊輝表示,新法實施後,金門縣衛生局的態度是先要求業者依規定做好標示,再稽查是否有標示不實的情況。在新法上路之前,衛生局人員已經花了很多時間和心力向業者宣導。
 衛生局表示,「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規範的對象是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商號。業者應以卡片、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
 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已調理製備而置於架上陳售供人選購的食品,包含茶葉蛋、熱狗、包子、薯條、雞塊等,都必須依規定標示。
 雞排、關東煮、滷味、熱狗、奶茶、咖啡、漢堡、薯條等各式冷、熱餐飲,如為現場調理製備供應者,並不屬於公告規範實施的對象;但如果是便利商店、超市、賣場、量販店等實體販售店面,已調理製備而置於架上陳售供人選購的食品,則必須依規定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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