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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請留意勿租未成年人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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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東請留意!地區傳出有青少年逃學逃家在外租屋居住的情事,為嚴防衍生不法意外發生,縣府社會局籲請房屋所有人勿將房屋出租予未滿20歲之青少年,以免犯下刑法和誘罪。
鑑於近來地區許多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如父母、監護人)同意或允許,自行在外租屋居住,並於租屋處邀請未成年男女居住,導致青少年集體逃學逃家有觸法之虞;加上地區性侵害案件有日漸增加趨勢,租屋處出入份子複雜,地點隱蔽,青少年被害可能性大增。
為預防此類事件發生,縣府社會局特別提醒房屋所有人(房東)勿將房屋出租予未滿20歲之青少年,根據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依民法第七十九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縣府社會局強調,若房東未經父母同意將房屋租賃未滿20歲之未成年,恐犯下刑法和誘罪(刑法第240條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請房東應應注意房客是否已成年,若是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以免因為事後其父母不同意而觸法。又訂約時最好要求房客出示身分證明,以免冒名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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