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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請注意》酒後騎乘電動自行車一樣要受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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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後可不可以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答案是不行的。縣警局指出,根據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近日針對「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統一進行釋示,「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若其推動是以電力作用,則此類車輛屬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意即駕駛人酒後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因此,縣警局也提醒地區用路人,酒後除不能駕駛騎乘汽機車外,一樣不能騎乘出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以維行車安全。
 縣警局指出,近來來常有民眾詢問「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為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動力交通工具」之適用範圍?針對此部分疑義,法務部於近日解釋如下: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而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惟如涉及具體個案,應由承辦之檢察官或法官依職權判斷。
 縣警局指出,針對法務部函釋意旨,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各警察機關之執法實務作法如下:「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電動自行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爰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也就是說,用路人若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後,警方仍可依此函釋規定,請騎士配合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於調查完畢後移請地檢署偵處。
 縣警局局長蔡蒼柏除了呼籲地區用路人酒後不要駕駛騎乘車輛外,也提醒民眾酒後一樣不能騎乘出電動(輔助)自行車上路,以維行車安全,並可避免遭受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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