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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糟弊案王毅民無罪法官判決書受矚目

發布日期:
記者: 蔡群生/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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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方法院日前對所謂的「酒糟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金酒公司前總經理王毅民依「履約能力」而非「報價高低」選擇清運公司,無損金酒公司利益,判決無罪。特別的是,法官還在判決書裡,罕見的以「是否不免流於擅斷、掌握國家刑罰權力者之傲慢」等強烈的字眼,質疑檢方提起公訴的理由。
不過一審法官表示,判決書內容是對「所有司法人員的期許」,並非針對檢方;金門地檢署表示,對法院的見解表示尊重,關於院方的判決,社會自有公評,已對本案提起上訴。
這樁所謂的「酒糟案」係金酒公司辦理「96年度酒糟清理標售案」之最有利標公開評選作業時,當時的總經理王毅民與總務室助理管理師黃壽桂,分別擔任評選委員會之召集人、招標作業承辦人。當時主要的爭端在於,A公司提出較高的標價,未能得標,反而是報價較低的B公司得標。檢方認為,兩人未盡善良管理人職責,為金酒公司謀取最大利益,私下通知競標廠商更改報價,致生損害於金酒公司達新台幣3,940萬元,遭檢方依「背信罪」起訴。
一審法官認為,酒糟清理標售作業分初、複審,「價格的合理性」僅是初審項目,王毅民於3家通過初審後,基於有前車之鑑,曾有廠商報價雖高,卻無能力處理酒糟,導致民怨四起,為考量廠商執行合約的清運能力,才通知調整價格,3家入圍廠商也才自行調高每公噸清運價格。
一審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公訴人(檢察官)認為評審委員放棄每噸報價從200元增至300元的A廠商,反而選擇15元增至103元的B廠商,導致金酒公司損失,若由A廠商得標每公噸可多獲利197元,以招標20公噸為例,就損失近4000萬元。但法官認為,實際得標的B廠商,每公噸也從15元增加到103元,可讓金酒公司獲利88元,並未讓金酒公司虧損;再加上評選結果是「合議制」,並非個人所能主導,因此判決無罪。
法官在判決書列舉對公訴人意見不可採的理由中,對檢方據以認定評選委員「顯有偏頗、內定廠商」等情形,法官質疑檢察官這樣的論斷,「是否不免流於擅斷、掌握國家刑罰權力者之傲慢?」甚至「僅國家司法機關人員縱然端坐高堂之上,尚不宜自詡明鏡高懸而沾沾自喜…。」等字眼,被外界解讀為對起訴檢察官的批評,引發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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