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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購回公地縣府尋求解套方案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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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昨日召開會議研商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李縣長聽取解決方案尋求解套。(李金鎗攝)

縣府昨日召開會議研商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李縣長聽取解決方案尋求解套。(李金鎗攝)

為維護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規定於限期內申請購回土地之權益,縣府昨召開會議研商民眾「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與會各單位就討論議題提出解決方案尋求解套,縣長李沃士聽取各單位提出意見後,裁示由財政局近期拜訪經建會、內政部、國產局、軍備局等相關單位協商各項事務,並以經建會作靠山尋求解決,盡快協調法令解套,以維護民眾權益及避免土地權利長時間無法確定,影響公地管理利用。
縣府召開研商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申請購回公共設施用地」解決方案會議,於昨日上午十時在縣府第一會議室舉行,由縣長李沃士主持,縣府參議李增財及財政局長黃景舜、地政局長林德恭及建設局、警察局、國防部軍備局、國有財產局等單位均派員與會。
承辦單位也報告說明,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購回時,涉及公共設施用地時,營區土地及國有土地為大宗,營區劃分之使用分區多為機關用地,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依內政部函釋,政府經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不宜出售,即按都市計畫法條文規定,公有土地需配合當地都市計畫予以處理。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尚無規定得不受上開規定辦理,惟離島建設條例有其年限,基於維護民眾權益,可先予受理民眾申請,待都市計畫檢討確定後再行辦理處分事宜。有關民眾申請軍方解編土地之購回,縣府上月份也召開協調會尋求解套,礙於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及都市計畫法條文限制,需於完成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非公共設施後使得於103年辦理購回,本案雖納入「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二通)案」辦理變更。為維護民眾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之規定於限期內申請購回土地之權益,原則上由財政局先行受理民眾購回軍方解編土地之申請,惟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非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昨日也召開會議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續辦理事宜。
昨日會議並針對「軍備局就購回公共設施用地之解決方案或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辦理專案解編及釋出計畫營區變更適當使用分區提出意見」及「請國產局就93年之函釋購回公設用地及購回公設用地之讓售提出意見」,聽取與會相關單位討論意見。
李縣長聽取各單位意見後,指示財政局應先研擬出解套方案,其他相關單位才配合,如不能尋求解套,就很難解決問題。並表示問題總要有人提出尋求解套,沒有人提出這個政策問題全部被卡死了,李縣長希望大家提出一套權宜措施,若由建設局有計畫提出變更解決方案,詢問國有財產局、軍備局開出無機關用地使用證明有問題嗎?軍備局這塊地本來就是要歸還民眾,能否開出證明,同時受理申請,後面辦理程序就能慢些。
 黃景舜表示,將這項會議結果彙整出提案,然後擬出一套解決方案,於近期拜訪經建會、內政部、國產局、軍備局等相關單位協商各項事務,了解確實問題出在哪裡。
李縣長說,這項問題既然無法研擬出解決方案,財政局就邀請各單位到內政部協商,聽取大家意見尋求解套,讓各承辦人釐清該負責工作事項,做事情並不是憑一張公文來解決,希望該怎麼做就怎麼做,離島建設條例的法令主管機關是經建會,應該請經建會出面解釋,離島建設條例的法令有優於內政部的法令,並請經建會背書協助解套,如用地方機關和內政部協商一定是輸,所以要請中央部會協助解套,行政部門無法解決,就到立法院去爭取,看是哪些單位阻礙造成鄉親土地無法購回。
李縣長表示,這項問題無法擬出解套,代表立法過程行政沒有協調好,本來立法美意是讓老百姓將土地買回去,結果中間還有一些門檻大家都不願放棄,造成老百姓不能買回土地,但我們是希望能把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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