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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推動改鎮鍥而不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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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金鎗/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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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寧鄉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八次臨時會昨三讀審議通過代表會二項提案、鄉公所一項提案。(李金鎗攝)

金寧鄉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八次臨時會昨三讀審議通過代表會二項提案、鄉公所一項提案。(李金鎗攝)

金寧鄉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八次臨時會,昨日聽取公所民政課報告「重新檢討金寧鄉由鄉改鎮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同時三讀審議通過代表會二項提案、鄉公所一項提案,其中鄉改制為鎮之提案,按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案在相關法制上既無依據,改制亦無相關效益,目前尚無從辦理。
金寧鄉民代表會第十屆第八次臨時會,昨進行第二次會議,由主席楊萬山主持、副主席李開陣、鄉代表陳成泉、辛愛華、李正騰、翁文雅等出席,金寧鄉長陳成勇率各課室列席備詢,同時進行提案報告並審議。
會中由鄉公所民政課長王四川進行「重新檢討金寧鄉由鄉改鎮之必要性與可行性評估」報告時指出,有關該鄉擬將「金門縣金寧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修正為「金門縣金寧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一案,於民國九十三年曾函報縣府轉內政部核定,惟未能成案。爾來因金門大學座落於金寧鄉,該鄉毗鄰金城鎮,故人口急速增長,目前人口數為二萬七百四十七人,因而該項建議引起社會上諸多討論。
鄉改鎮因涉及地制法沒有法源依據,內政部也來函說明指出,按地方制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次按同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及地方制度法之體系,鄉、鎮、縣轄市皆屬同一層級之地方自治團體,故從鄉改制為鎮並未改變地方自治團體之位階,另縣轄市雖然與鄉鎮屬同一層級,惟因涉及我國地方「市」制之設計,爰於同法第四條另訂有特別之規定。
鄉鎮名雖然有別,惟查屬同一層級地方自治團體之各自治事項事權(包含組織、人事、財政及其他自治事權)並未有所區別,金門縣金寧如暫不考慮法制之依據,僅從改制後之相關戶籍(包括門牌號碼、地址等)、地籍、行政管理(組織法歸、關防印信、人員改派)等公共事務之對外名稱,皆須一併變更,改制後所需的相關行政成本及財政負擔,亦應由該鄉公所自籌,是以本案在相關法制上既無依據,改制亦無相關效益,目前尚無從辦理。
昨日三讀審議通過代表會二項提案、公所一項提案,案一是代表會主席楊萬山提案建請拓寬頂堡圓環至救國團環島北路路段及救國團至金門大學校門口環島西路段案。案二楊萬山提案請重新檢討金寧鄉由「鄉改鎮」之必要性與可行性。案三農觀課提案請審議該鄉101年度縣府新購移撥灑水車乙輛及油料、保險經費追加案。這三項提案經大會審議通過後,請鄉公所依權責辦理。
今(七)日議程上午安排下鄉考察地方基層建設,蒐集資料,下午審議人民請願案、臨時動議後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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