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燃費溢收將分兩階段退費
針對1801㏄至2400㏄自用小客車及6601㏄至7200㏄營業貨車自民國七十二年七月起溢收汽燃費退費作業,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公布自本(一百零一)年七月起分二階段辦理全數退費。
交通部公路總局表示,退費作業方式及時程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退費對象為目前仍使用中之約二百一十八萬輛車,各區監理所(站)將主動於本年度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中扣抵,車主無需辦理退費手續;自用車應退費金額於本(一百零一)年七月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時扣抵,營業車於本(一百零一)年九月秋季汽車燃料使用費開徵時扣抵。
第二階段,退費對象為七十二年以後至八十四年未換牌,及八十四年以後已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車主或車輛已繳、註銷或報廢,無法於本(一百零一)年開徵時扣抵之車主;各區監理所(站)於一百零一年九月三十日前以郵簡方式通知車主,車主可選擇於臨櫃換發駕、行照之規費中扣抵、親臨附近監理所(站)退費或提供銀行帳號直接匯款等方式辦理,如車主一時不便辦理,退費金額將記錄於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中,爾後車主辦理行駕照換發時自動予以扣除。
公路監理電腦系統已全國連線,車主可逕洽鄰近監理所站辦理退費,交通部公路總局也特別提醒車主,第一階段退費將於六月底前寄發繳納通知書,車主自七月起可向監理單位查詢退費訊息;第二階段退費將於九月底前寄發郵簡通知,車主十月起可向監理所站查詢。
有關退還溢收之汽燃費是否加計利息部分,經交通部於一百零一年四月十三日邀請法學專家討論見解及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一百年判字第七百九十號及一百零一年判字第一百九十七號判決意旨,因國家公法上之收入,原則上並非在於獲利,而是在於道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等公益之運用,與私法上收益性質不同,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如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明定應加計利息者外,尚難類推適用民法有關返還不當得利應附加利息之規定,所以溢收汽燃費款項不加計利息返還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