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酒弊案陳水在更三審判12年
發生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的金門高粱酒貪瀆案,金門高分院更三審重判前金門縣長陳水在有期徒刑十二年。陳水在表示,將在接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究再上訴。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三審判決主文,陳水在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千萬元,褫奪公權十年。
辛寬得、李增財、王偲名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均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均褫奪公權八年。吳學良、李增欽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員,經辦公用工程舞弊,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均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均褫奪公權八年。另外,翁自保、董應發則均無罪。
民國八十六年間,金門縣營金酒公司為開發低酒精度高粱酒,研發「冰心酒」,第二年改以亞洲酒品公司取得三十八度酒產製及承銷權取代。檢方懷疑有官商勾結、利益輸送情事,九十年六月間將全案依貪污罪起訴。金門地方法院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判決陳水在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重罪,連同涉案縣府官員、酒商、民意代表等人都被判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法官認為,並無積極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陳水在等八人涉犯檢察官所起訴的貪污治罪條例共同舞弊罪犯行,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金門高分院更一審、更二審均為無罪判決。但金門高分院今年二月二十七日更三審撤銷陳水在、辛寬得、翁自保、董應發、李增財、王偲名、吳學良及李增欽原判決,重新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