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使用避難所兩用堡土地 警局主動通知申請購回
金門縣警察局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檢討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土地計41筆,並主動函知當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購回,目前在受理21筆申請案中,已核准9案、駁回1案,審查辦理中者有11案,而警方積極服務也受到民眾的好評。
金門縣政府自衛總隊於81年間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後裁撤,民防業務由金門縣警察局接管,該總隊原經管防空避難所及兩用堡土地41筆經金門縣政府依「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指定由警察局管理。
雖然「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修正施行之日起5年內,向該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但鑑於大多數當事人(原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不知法律之規定,或不知其被繼承人於金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有被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致未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規定,申請購回土地。為貫徹立法意旨,避免當事人因逾期提出申請因而喪失權利,縣警局於101年12月份召開「經管公有公用土地檢討會」會議中決議,採取主動服務,調閱土地原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資料後,通知當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表格並登錄於金門縣政府及金門縣警察局網站(便民服務│檔案)供民眾下載。
縣警局後勤課辦理本案期間,曾有旅居海外或遷徙外地之當事人,難以完成通知送達,承辦人透過村里長之協助,取得當事人資訊,經以電話聯繫,對方卻誤以為是接到詐騙集團電話,心想怎麼有這麼好的事,還有土地可以以公告地價申請購回。還有當事人早年遷徙台灣,從不知道老家曾有土地被政府徵購,經承辦人員一再說明才相信這是真的。
截至目前為止,縣警局已受理21筆申請案。依「土地法」、「金門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等法規規定,「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購回土地案須經縣產審議委員會及本縣縣議會審議通過,再報行政院同意等程序,目前已核准9案,駁回1案,審查辦理中者有11案。縣警局提醒當事人如有接獲購回土地通知尚未提出申請者應備妥資料儘速辦理。洽詢電話為:322931後勤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