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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國民入境期限放寬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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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經召開部務會報通過「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將無戶籍國民臨時入境停留期限由現行三十天放寬為三個月。
 根據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正「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是考量以往無戶籍國民來臺申請臨時入境停留(落地簽)之期限僅有三十天,對需在臺停留較長期間者,將造成不便,故本次修正放寬無戶籍國民臨時入境停留期限,由現行三十天延長至三個月,以解決其臨時入境停留之困擾。修正草案將於近日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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