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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歷史建築縣府祭出高額獎助金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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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為維護歷史、傳統建築及聚落風貌,每年均祭出大筆獎助金,其中歷史建築部份最高獎助五百萬元、傳統建築二百萬元、傳統聚落風貌獎助上限八十萬元。期待這些彌足珍貴的傳統建築風貌與人文風采能永續保存,讓世代子孫共享祖先的智慧。
據文化局統計,本縣歷史建築修復,自2007年開始受理申請修復,截至目前共十一棟,其中七棟完成修復、三棟修復中、一棟尚未開工;另模範街橫街(25、27、29、31、33、35、37、39號8戶)因特殊性於2013年9月另案向文資局申請規劃設計。
為鼓勵居民參與歷史建築修護,本縣已登錄公告且未申請其他修護獎助之歷史建築,得依「金門縣私有歷史建築修復獎助辦法」申請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並依建築之形制與規模,訂定三個等級補助。第一級上限為五百萬元;第二級上限為四百萬元;第三級上限為二百五十萬元。
歷史建築,經所有權人同意設定一定期限地上權予縣府使用管理,得申請交由縣府予以修復;並依修復之決算金額設定地上權年限,歷史建築基地係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十五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
歷史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非商業區者,修復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年;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八百萬元者,設定地上權二十五年;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設定地上權三十年。
文化局表示,申請人違反本辦法有關修復事項者,縣府得撤銷其獎助資格並收回已核發之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得依法求償並強制執行。接受縣府獎助之歷史建築,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適度開放參觀。
 「傳統建築部份」,縣府為鼓勵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及城鄉風貌,101年修正獎助自治條例,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者,得申請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審查補助所需之工料經費,其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各項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百分之五十,補助總額最高不得超過二百萬元。
縣府建設處指出,具保存價值,除廟宇、祠堂等用途特殊之建築物外,所有權人得向縣府申請設定地上權予縣府使用管理,由縣府修復後予活化再利用;須經縣府審查勘選合格後,依土地登記程序設定地上權,期限以三十年為限。
位於國家公園區域內之傳統建築物,優先向金管處申請補助,不足再由縣府視狀況酌為補助,其申請人依本自治條例向縣府申請補助,須經內政部營建署金管處同意,但以未向內政部營建署金管處申請補助為限。
在「傳統聚落風貌部份」,縣府建設處指出,主要鼓勵居民建築時使用紅瓦斜屋頂及元素,以增進傳統聚落風貌之融合,縣府制定自治條例,針對都計自然村專用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時,形式符合者,得申請獎助。
縣府建設處說明,補助分為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等項目,且申請人自籌款獎助項目總工程費百分之五十;獎助上限為八十萬元,獎助建築物以獨棟、連棟或雙拼式住宅為限,但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得於審議後視實際情形折減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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