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管被徵收地明年1/24截止購回
本縣於實施戰地政務軍管期間被徵(收)購之土地,購回期限即將於民國103年元月24日截止,地政局呼籲鄉親注意土地購回期限,以維自身財產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主動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電洽地政局082-321177分機102查詢,地政局將有專人為鄉親解說服務。
地政局指出,政府為解決本縣於實施戰地政務期間(民國81年11月7日前)因時局或公共建設所需,權宜徵收、徵購或價購取得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問題,特於民國89年4月制定離島建設條例,該條例第9條規定上述土地管理機關如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三年內申請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購回,嗣因一般民眾反映地價偏高,經縣府積極爭取,中央乃於98年1月12日修正該條文購回之地價改按當期公告地價計算(約當公告土地現值五分之一)並延長購回期限為五年,有鑑於合於規定之土地購回期限即將於民國103年元月24日截止,地政局特別提醒鄉親把握時效,以維自身財產權益。
地政局表示,按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1項「本條例適用之地區,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但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超出該計算所得之地價時,應照原徵收、價購或徵購之價額購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