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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補助傳統建築擅搭違建拆除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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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日前召開第46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吳友欽主持。(翁碧蓮攝)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日前召開第46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吳友欽主持。(翁碧蓮攝)

 再現風華!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日前召開第46次會議,有關11案申請補助案,其中,審議通過7件、未通過4案;另討論1提案,案主去年獲補助卻擅自搭違建,是否追繳回補助款,委員決議由案主配合自行拆除。
 這項審議委員會日前上午假縣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由副縣長兼主任委員吳友欽主持,秘書長兼副主任委員盧志輝、委員李增財、黃景舜、許維民、王林斌、許中光、符宏仁、建設處副處長楊文璽、科長商中治、陳天森等與會。
 副縣長兼主任委員吳友欽致詞中,感謝審議委員們用智慧致力協助本縣推動傳統建築風貌不遺餘力;他同時強調,申請世遺重要指標在真實性與完整性,與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的精神是一致的,重視是其原有工法形貌,而非改變或予破壞。
針對去年1案補助案,已辦理竣工查驗及撥款80萬6千2百30元,案主卻擅自增建磚造圍牆等違建物,破壞變更原有建築物之形貌,經查報已構成違建屬實,相關單位依建築法規定勒令停工,並限於文到一個月內配合自行拆除。
建設處指出,該案例已違反「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補助經費核發後,非經縣府許可,不得改變建築物之形貌。
又依第八條規定:申請人領取補助後,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事項者,縣府得逕行廢止其獎助之資格並收回核發之全部或一部獎助經費,申請人拒絕歸還獎助經費者,縣府得依法求償並為強制執行。
至於,是否部分或全部獎助經費追繳,審議委員提出看法與立場,經意見交換與研討後,由於案主已自行拆除部分圍牆,因此委員作成決議,由案主將剩餘未拆除違建拆除完成並接受查驗。
 昨審議11案申請補助案,包括有金沙3件、金城2件、金寧3件、金湖2件及烈嶼1件;房屋型式有一落四櫸頭(有的加護龍)、護龍、一落二櫸頭(有的加突規)、三蓋廊等傳統閩南式建築物,各案補助金額均不得超過實際費用之百分之五十。
 其中通過有7案、未通過有4案。未通過原因包括:未照原貌材料,建議採整建維修方式,不宜換新材料;另委員們也建議盡量保持傳統建築完整性,如護龍與大厝,不宜個別提出補助申請。
 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自九十年起上路,迄今已獎助有4百20案,核發金額達5億台幣,主要為鼓勵居民參與保存維護傳統建築及城鄉風貌,其推動成績豐碩,且出版圖文並茂成果書冊,展現政府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的決心。
 建設處說明,申請獎助案件經縣府審查核可後,發給「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證明書」,載明核定補助金額。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限內竣工,並檢具詳細竣工照片、獎助證明書及相關資料,向縣府請領獎助金。
 申請人應於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一年內完工,如因故未能如期完工,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半年為限。自獎助證明書核准當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開工、未於原核准期限或展延期限內完工者,應廢止獎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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