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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泊位被佔縣府決清理門戶

發布日期:
記者: 翁碧蓮/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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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府昨召開漁港區域內客貨船回歸商港停泊可行性協調:建設處長翁自保接受記者訪問。(翁碧蓮攝)

 縣府昨召開漁港區域內客貨船回歸商港停泊可行性協調:建設處長翁自保接受記者訪問。(翁碧蓮攝)

 非漁船長年閒置或佔用漁船的停泊空間,致漁船停泊空間出現不足現象,引起討海人不滿與反映;縣府昨邀集相關單位齊聚研商對策,建設處長翁自保提出三策略,將逐步清理門戶,以還給漁民專屬停泊空間。
這項協調會議昨下午二時假縣府大禮堂召開,由參議李增財主持,建設處長翁自保、港務處副處長李銘培、區漁會理事長吳安樂、車船處、金防部及海巡單位派員與會。
建設處指出,所謂「漁港」是指供漁船使用之港,邇來漁民時常反映指出,非漁船之客貨船於漁港從事載貨、直航大陸、接駁人員載客或高速行駛,嚴重影響漁民作業及船舶安全,甚至造成漁民漁撈作業及漁具損失。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本縣漁港均非交通部公告指定之直航港口,小三通貨船從漁港直航大陸不依航線行駛或接駁人員逕登外海停泊之貨船,造成安檢及防疫之漏洞。
 又客貨船發生船隻傾斜、漏油等安全問題,通知相關單位協助處理時,均未獲得奧援及協助,閒置客貨船亦未安全查驗造成漁港管理困擾,對漁民停泊權益影響大。
 建設處長翁自保指出,目前本縣有35艘船非漁船(羅厝8艘、新湖漁港27艘),長年閒置並佔用漁港停泊空間,且又沒繳交停泊管理費用,按漁港法可強制將這些非漁船移走,其費用由船主或所有權人負擔。
 其二,針對非漁船作法,將先行發存證信函通知船主或所有權人出面處理,按理其當初進入本縣與港務處所作承諾或切結,應自行找好停泊地,若進入漁港則應申請主管機關同意,否則不予同意進入漁港,除非緊急事故是例外。
 其三,漁港完全清理後,將還給漁民停泊專屬空間,至於商貨船泊地不足部分,則請觀光處或港務處等主管機關另行檢討,或作為未來小三通貨船申請航線時參考。
 最終在讓商船歸商船、貨船歸貨船、漁船歸漁船,各有所司,行政有所依循。翁自保也表示,漁船停泊空間經清理後,若尚有空間挪出,基於行政一體原則,將透過協商再作決定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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