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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重申政治獻金法收受規範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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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103)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首度合併舉行投票,除了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七項公職外,配合今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預計新增辦理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選舉,總計將選出超過一萬一千席地方公職人員。
 而隨著選舉時程日趨接近,預料民眾可能選擇以捐贈政治獻金的方式,支持心目中理想的政黨或候選人,內政部因此提醒民眾在捐贈前,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透過合法捐贈來支持政黨或候選人。
 根據內政部表示,九十三年制定公布之政治獻金法,建立政治獻金收受、運用及定期申報之機制,對於捐贈對象、額度及方式,都有清楚規範。依據該法規定,未具有選舉權之人、與政府機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的廠商、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外國人民、法人、團體都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政黨或擬參選人則須在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報受理申報機關(監察院)許可後,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
 根據監察院的統計,截至102年12月31日為止,因違反該法遭受裁處罰鍰確定之案件計有576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1億900餘萬元,其中有487件係處罰個人、營利事業及人民團體,占裁罰之絕大多數。主要的違法態樣,包括民眾超額捐贈、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違法捐贈、政黨或擬參選人逾期申報會計報告書等情形。
 內政部表示,有關捐贈額度的限制,對於同一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3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3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200萬元。若是對於不同政黨、政治團體每年捐贈總額,則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6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6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400萬元。
 此外,內政部也提醒,今年11月29日舉行的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擬參選人自今年4月25日起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擬參選人,則是自今年8月25日起才可以收受政治獻金,而收受政治獻金的截止期限則是在投票日前1日,也就是今年11月28日。
 有關捐贈額度,對於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1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50萬元。若是對於不同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則個人不能超過新臺幣20萬元,營利事業不能超過新臺幣200萬元,人民團體不能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另外,為配合「地方制度法」修正公布,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內政部擬具之政治獻金法第12條修正草案,增列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以完備政治獻金規範,已報經行政院於102年12月19日核轉立法院審議。如經完成立法,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擬參選人將分別可自今年4月25日、今年8月25日起收受政治獻金。
 另為考量鄉(鎮、市)長擬參選人選舉區幅員範圍及服務選民人數,不亞於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上開修正草案也將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起始期間,調整與縣(市)議員擬參選人一致,未來如經修法完成,鄉(鎮、市)長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起始期間,將可提前至今年4月25日開始收受政治獻金。
 透過捐贈政治獻金,可以表達自己的政治理念,是參政權行使的方式之一,但為了避免觸法受罰,內政部提醒民眾,在捐贈政治獻金前如有相關疑義,可先向內政部詢問,或查詢相關規定,讓政治獻金捐得合法,又可達到支持您心目中理想的政黨或擬參選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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