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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應即報警並做救護措施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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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駛人只要開車上路,不論是騎乘機車或是駕駛汽車,只要一不注意、或一時疏忽便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縣警局交通隊指出,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不管誰對誰錯?抑或誰應負肇事責任?應立刻報警處理,遇有傷亡車禍,迅速通知消防機關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不得擅自離開現場,以免遭對方檢舉肇事逃逸。
 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
 交通隊表示,凡遇到車輛受損輕微且無人傷亡的事故,應先於適當距離豎立車輛故障標誌,利用粉筆或相關可繪製於路上之工具將車輛四個車角先行定位(若車角受損則定位車輪),機車則繪製其倒地位置後,迅速將車輛移置於路邊,以免受罰及影響交通;當事人當場和解者,得不報告警察機關,惟應將和解條件書面化,以避免事後反悔之糾紛;當事人無法自行息事,請務必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事故現場。
 遇有傷亡車禍,迅速通知消防機關對受傷者予以救護,並將其送往醫院,於肇事地點兩端適當距離放置明顯標識,保護現場,立即報警處理不得擅自離開現場,以免對方檢舉肇事逃逸,傷亡車禍未通知警察前來處理,對於將來刑事訴訟時,會相當吃虧,甚至得不到保險公司之理賠。
 而報案時應說明肇事詳細地點、車種、車牌、有無傷亡、及報案人姓名資料等,並在原地等候警方抵達,警方處理人員到達前,心平氣和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事宜,避免情緒化,導致場面越來越僵化,甚至引起火爆行為,儘可能以相機或攝影器材將事故四周之相關跡證拍攝,以利後續肇事現場重建之物證,也可設法找目擊證人,協助釐清真相,尤以牽涉到號誌運作最為需要。
 在警方處理人員到達現場處理,應配合警方筆錄製作,並據實陳述事故發生經過,現場重要跡證,例如:煞車痕跡或刮地痕之走向(可判定行車方向)、散落物或落土(可推測接觸點位置)、油漆片(可推測肇事車種)等,應請處理人員注意蒐證及拍照存證,現場草圖應仔細閱讀,如有錯誤、疏漏,應請處理人員解釋及補正,注意自身言詞,避免與對造當事人,再發生任何口角,影響蒐證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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