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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酒從沒有因捐贈縣府受到糾正縣府嚴正聲明王院長別被蒙蔽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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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院長,金酒從沒有因捐贈縣府的事受到糾正,馬委員她沒有跟您說實話,您不要被蒙蔽了。」金門縣長李沃士生氣地表示。
針對媒體報導:監察院王建煊院長103年5月1日表示「他問馬秀如,才知此糾正案早在幾年前就提出,只是最近財政部要執行了,又引起地方人士不滿。」及監察院新聞稿「監察委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不容外界恐嚇威脅」,金門縣政府發出嚴正聲明,駁斥如下:
一、監察委員馬秀如並未就「金酒公司依據所得稅法捐贈金門縣政府」對金門縣政府或金酒公司提出糾正。媒體報導監察院王建煊院長103年5月1日表示:「他問馬秀如,才知此糾正案早在幾年前就提出,…」如屬實,顯然馬秀如沒有對王建煊院長說實話。
二、監委100年11月14日提出的糾正案,主要是針對「金門縣政府未善盡職責督導金酒公司之經營管理,致其執行防偽宣導工作不力,對重大資本支出計畫之思慮不周,對大宗原物料存量之控管欠佳,迄無自行檢驗進料之品管機制,公共關係費之編列支用浮濫,研議轉投資行銷子公司決策過程前後反覆,虛耗人力資源」等,完全沒有針對金酒捐贈案,馬委員是「張冠李戴」,故意欺矇。
三、金酒公司係依據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捐贈各級政府」之規定捐贈金門縣政府,並不是基於「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捐贈金門縣政府。馬秀如調查本案期間逾2年,應深知本案內涵,竟違法要求財政部屈從,雖然財政部並未受影響,也婉轉說明此於法有據,但馬委員竟然不死心,連下十三次公文,濫權要求財政部要違法遵行,公文以關切金酒防偽執行率為由,後面再夾帶其欲遂行目的,私心自用,昭然若揭。
金門縣長李沃士表示,菸酒稅法實施後金門縣91至102年累計財政短收的145.17億元,中央尚未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8條之1規定給予彌補,如未依據所得稅法節稅88.33億元,縣府財政短收將高達233.5億元。經多次協調爭取,蒙行政院體察並納入財政收支劃分法草案第8條,將金門、馬祖地區徵起之菸酒稅減除1%稽徵費用後之80%分配予各該縣,約維持相當菸酒稅法施行前既有之收益,但修法後對於本縣累計財政短收136.12億餘元仍未給予任何彌補。
 李沃士強調,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金門縣政府雖是金酒的最大股東,但並不能否定它是地方政府地位;於法,我們如此做是依法有據。於理,金酒公司每年度概算均提送該公司董事會審議,決算提股東會審議;預算案送金門縣議會審議、決算由審計機關向金門縣議會報告,完全符合預算程序。於情,近年來金門縣政府每年支持中央職權事項如金門醫院,大學、國立高中職、港務、農林漁試驗所等事項,91年至今累計75.5億元;另為建設金門大橋縣府已經提撥至大橋基金48億元總計123.5億元,遠高於捐贈節稅88.33億元,也沒有絲毫圖利縣政府。
 金門財政處長黃景舜也強調,財政部92年3月5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576號函闡明,金酒公司捐贈金門縣政府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且台北市等地方政府所屬事業機構依所得稅法捐贈各該地方政府已行之有年。如果是基於維持全國財政紀律的出發點,馬秀如應該全面調查各地方政府是否有類似情形。馬秀如不應獨認金酒公司捐贈金門縣政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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