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遽增縣府要求加強查報
金門縣政府昨日邀集金管處、鄉鎮公所代表,召開金門縣建築管理業務協調會議。縣府建設處對於近年來本縣建築工程案件持續增加,相關違章建築案件亦快速增加,強調縣府除加強巡查外,並請各鄉鎮公所加強巡查及查報,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會議昨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起,在縣政府第一會議室召開,由縣府建設處副處長楊文璽主持。
會中,針對兩項議題進行討論:一、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舊有房屋證明書及現有巷道證明書核發機關疑義。二、舊有房屋證明書適用對象疑義。
建設處指出,查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經內政部核定之主管建築機關之特設管理機關;舊有房屋證明書係證明建築物為實施建築管理前興建完成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為建管權之一部分,依上開說明應由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主政核發以資適法。
經討論後,有關金門國家公園範圍內之舊有房屋證明書及現有巷道證明書核發機關疑義,由金管處為核發機關無疑,將由管理處比照自治條例及申請書方式,簽由長官核示,按現行做法辦理。鄉鎮公所並將把以前核發資料最近一年整理,其它部分逐年整理,金管處並和鄉鎮公所交流,以利業務接辦順遂。
至於有民眾就縣府九十七年之舊有房屋證明書適用對象提出疑義(針對排除軍事營區及畜禽舍),縣府請各鄉鎮公所提出意見,是有四鄉鎮公所提出維持九十七年會議決議紀錄辦理。
縣府為統一舊有房屋證明書核發之作業程序及應檢附之相關書表,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邀集各鄉鎮公所召開研商會議討論,獲得結論:「(一)有關申請舊有房屋證明書適用範圍,參卓舊有房屋證明書核發目的,限申請建築物位處舊有聚落內,並排除軍事營區及畜禽舍。(二)申請舊有房屋證明書應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相關人為限,惟申請之建築物屬傳統閩南式建築或洋樓式建築不受限制。(三)有關舊有房屋證明書上登載之得憑辦項目,考量簡化行政程序及便民服務,維持原項目。(四)有關本案之申請書表之申請人資格及證明文件配合決議事項請承辦單位修正,並於會後函送各鄉鎮公所憑辦。」。
會中,並就有關本縣轄內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執行應注意事項,以及有關本縣轄內違章建築物巡查及查報執行應注意事項,進行討論。
縣府建設處指出,近年來本縣建築工程案件持續增加,相關安全維護措施(如防塵網、工程告示牌、施工圍籬、防墜措施及周邊公共設施維護等)請加強要求監造人及承造人確實設置。
建設處指出,近年來本縣建築工程案件持續增加,相關違章建築案件亦快速增加,縣府除加強巡查外,請各鄉鎮公所加強巡查及查報,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市容觀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