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屋族注意非自住房屋稅率將調高
配合7月1日起非供自住房屋稅率全面上調,為利納稅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寄發「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金門稅務局提醒多屋族如期在60日內回函者,可擇定三戶房屋享有1.2%最低房屋稅,節省房屋稅;未回覆者,一律要從高按1.5%至3.6%不等稅率課稅。
金門稅務局指出,房屋稅條例第5條立法院已修正通過,總統於103年6月4日公布實施,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不變,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自7月1日起,已調高為1.5%~3.6%。為利納稅人提出自住房屋申請,財政部已訂出作業原則,其中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認定標準,符合下列情形適用1.2%稅率: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稅務局指出,如果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房屋數合計達4戶以上者,全國各地方稅務局將於103年8月10日前,依房屋坐落所在地,分別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供鄉親自行擇定適用自住用住家房屋之稅率,所以這段期間如果所擁有的房屋分布在不同縣市,就會收到好幾張的輔導函,若有任何問題,請撥打金門縣稅務局電話(082)325197分機301、305、307、308,將有專人為大家服務。
金門縣稅務局建議鄉親,於接獲稅務機關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時,請依據所檢附的住家用房屋明細回覆單,將住家用總現值最高的前3戶,列為適用住家用房屋,其稅率為1.2%。由於各縣市所訂非供自住房屋稅率高低不同,持有第4戶以上房屋者,其前3戶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的處所,應選擇以非供自住房屋稅率較高的縣市為主。例如持有台北市非供自住房屋2戶以上,每戶稅率為2.4%,3戶以上為3.6%,在選定自住房屋時,應優先選擇座落在台北市的房屋。
稅務局提醒多屋族,依據修正後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自住的住家用房屋稅率已調高為1.5%至3.6%,自住房屋稅率維持為1.2%不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全台房屋數達四戶以上者,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併同房屋資料歸戶,供其自行擇定應適用的低稅率房屋。回覆自住房屋申請期限,是以納稅人收到稅務機關通知後的60日內為限,為保障自身權益,鄉親應仔細勾選回覆,若未回覆者,統一要按非供自住房屋稅率課稅,亦即稅率最低由房屋評定現值的1.5%起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