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選戰設旗幟布條規定出爐
金門縣地方公職人員五合一選舉,將於今年11月29日舉行投票,縣府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公告本縣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其中,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為10月21日至11月28日止,而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等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
環保局指出,為維護本縣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前置期間之縣容景觀、公共安全與交通秩序,縣府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規定,於上(9)月26日公告「金門縣第6屆縣長、縣議員選舉及第11屆(烏坵鄉第9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暨村里長選舉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期間及限制事項」,其中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地點得為金門縣各鄉鎮之主、次要道路及市區或自然村。但港區(含入出口道路)、機場區域(含入出口道路)、圓環內環、公車站牌前(含公車候車亭)、十字路口、T字路口及道路轉角10公尺以內不得設置;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期間為103年10月21日至103年11月28日止。
環保局指出,競選旗幟及布條設置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不得張貼、黏貼競選廣告於牆面、樑柱、電桿、路燈(桿)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不得妨礙環境觀瞻,若有損壞、脫落或傾斜情形,應即時修復或拆除、不得以膠帶將旗幟或布條黏貼於路燈(桿)及電桿上,並於投票日後7日內自行清除,綑綁旗幟及布條之鐵線、束帶或繩索應一併清除。
環保局指出,競選旗幟及布條如設置或管理不善,致損害於他人者,懸掛、豎立競選廣告物之候選人、政黨及任何人應負完全之法律及相關責任。如致公物受損者,應全額賠償。另颱風期間應視風力狀況,如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時,應立刻拆除,俟颱風警報解除後始得恢復設置。
環保局強調,未依以上規定辦理者,縣府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及第50條處分;屬公共區域內者,由環保局及鄉鎮公所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屬有管理機關(構)管理之區域內者,由管理機關(構)逕行拆除並沒入不予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