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五合一選舉遵守選舉法令保安康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點閱率:457
字型大小:

金門縣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選舉人人數破十萬人關卡,在全縣各鄉鎮開設有六十一個投開票所;選舉人於明(二十九)日前往投開票所投票,選賢與能,也應遵守選舉法令,以宏揚法治精神。
依據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公報之妨害選舉之處罰,分別為:
一、將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攜出場外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在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妨害投票罪(刑法分則第六章)有:
一、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五、妨害或擾亂投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六、於無記名之投票,刺探票載之內容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此外,今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時,選舉人不可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如果攜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人投票所,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所以,選舉人到投開票所投票時,千萬記得勿帶手機或攝影器材進入,以免被罰。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