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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一選舉明日投票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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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定於明(二十九)日舉行投票,請大家來投票,選賢與能。(摘自縣選委會網站)

  金門縣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定於明(二十九)日舉行投票,請大家來投票,選賢與能。(摘自縣選委會網站)

金門縣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定於明(二十九)日舉行投開票,選舉人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的投票所投票,必需用投票所備置的圈選工具,在候選人姓名號碼上端圈選欄內圈蓋,每張選票僅圈選一人,否則視為無效票。
 依據第六屆縣長、縣議員、第十一屆(烏坵鄉第九屆)鄉鎮長、鄉鎮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公報選舉投票有關規定如后:
(一)、投票時間:103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星期六)上午八時起至下午四時止。
(二)、選舉人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即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在各該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即103年七月二十九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繼續居住者,有縣長、縣議員、鄉(鎮)長、鄉(鎮)民代表、村(里)長選舉投票權。「上項居住期間,在行政區域劃分選舉區者,仍以行政區域為範圍計算之。但於選舉公告發布(103年八月二十一日含當日)後,遷入各該選舉區者,無選舉投票權。
(三)、選舉人投票應注意事項:
1、投票時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未攜帶投票通知單者,務請記住投票通知單上之號碼,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
2、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場投票,逾時不許入場,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場,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3、選舉人或其陪同家屬不得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4、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所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5、選舉人圈選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6、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五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服制止。
7、選舉人領得選舉票後,應立即使用選舉機關製備之圈選工具,自行圈選,並將選舉票摺疊投入票匭,不得逗留;如將選舉票攜出投票所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如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一十條第八項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8、投票所四周三十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選舉票顏色:1、縣長選舉票為淺黃色。2、縣議員選舉票為白色。3、鄉鎮長選舉票為金黃色。4、鄉鎮民代表選舉票為淺粉紅色。5、村里長選舉票為白色。
(五)、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圈選二人以上。2、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3、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4、圈後加以塗改。5、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6、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7、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8、不加圈完全空白。9、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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