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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可依法規範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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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年,政府召開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達成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不動產的共識,行政院陸委會爰於九十一年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條文,經立法院通過後總統公布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依該條例之授權,內政部並於同年八月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規範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之相關作業。
 自91年8月施行迄至103年6月底止,經內政部許可陸資來台取得之不動產件數計160件,權利價值約23億元,申請取得地區最多者為高雄市49件,其次依序為台中市、新北市、桃園縣、台北市,於金門縣境內申請取得者1件。上開許可之案件,大多依據許可辦法第六條之規定,由大陸地區人民以自然人身分申請取得不動產物權,少部分為法人、團體或陸資公司為業務需要取得者,僅1件係依據第九條規定以有助於整體經濟或農牧之投資申請取得者,該件亦即金門縣境內所許可取得之案件。
金門縣地政局地權科科長蔡明義指出,由於陸資經許可於本縣所取得之不動產,係以有助於整體經濟投資以經營觀光旅館為目的申請取得,其所需之土地面積及金額皆較純以居住為目的取得者要大,是以至目前為止陸資於本縣申請取得雖僅一案,但因其性質較為特殊,於取得後亦曾引發討論,對於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物權,相關法令有何規範,是否會引發炒作,助長不動產飆風再起呢?
 蔡明義指出,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內政部得訂定一定金額、一定面積及總量管制,以限制陸資取得不動產之數量,依上開規定內政部已公告自103年起對陸資取得不動產實施總量管制,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於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每年以13公頃,建物400戶為額度,長期以土地1,300公頃,建物2萬戶為許可總量;如因業務需要或整體經濟投資取得者,不列入上述總量管制範圍,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視發展現況及產業需求,訂定各類用地總量管制基準。而回顧自91年開放陸資取得不動產物權至今已十餘年,於台灣地區經申請許可取得之不動產數量,尚不及一年所得許可之數量,其對市場之影響,應屬有限。
蔡明義指出,本縣雖因環境適宜吸引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探詢者眾,但至今並無申請居住或因業務需要取得之案件,當亦不必過於憂慮有房地產炒作。如為整體經濟投資需取得之不動產,似宜給予正面看待,以利於社會經濟之發展,但如何防止藉投資之名囤積炒作,在許可辦法已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之不動產使用情形,如有未依核定期限使用、或與核定計畫用途使用情形不符或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法令規定之使用者,應予制止並報請廢止其許可並限其於一定期間內出售,以促使取得後依同意之事項合理合法使用,相關事項,法已有所規範,當可預防投機之情形。
 蔡明義表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目的在於順應國際經濟自由化潮流,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提升國家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本縣因臨近大陸地區,往來便利,後續難不謂尚有其他之投資案件申請進入,對於該引進何產業較適宜本地之發展及引導已進入之企業依其取得目的使用以提升整體經濟環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同意投資時應審視產業環境需求及加強投資計畫審核適時監督,以符合開放陸資促進投資以提升整體經濟發展之旨,也避免引發藉機囤積助長房價之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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