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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土地所有人經確認屬實可購回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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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墓或古厝於早期辦理總登記、補登記時,忘了登記,結果被登記為國有而無法買回者,透過特別立法,已經有「法」讓大家有機會可以買回!
根據地政局在「離島建設條例還地於民說明會」中的說明,103年1月8日修訂的〈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五項規定:「金門地區土地,非經有償徵收或價購等程序登記為公有,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其地上已有建物或墳墓等足資證明其所有者,原土地所有人或其繼承人或占有人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施行之日起五年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管理機關會同地政機關勘查,經確認屬實且無公用之情形者,得就其建物、墳墓所在位置核算面積,並按申請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地價計價讓售其土地。」
地政局表示,上述土地的所有人或繼承人、占有人,可於一零三年一月八日起,五年內,會同地政機關進行實地勘察,然後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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