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釋出軍用民地採以租代購
對於軍用民地尚未釋出返還者,軍方必須採「以租代購」的方式合法租用;對於地主不同意軍方使用的部分,則須另案檢討營區範圍縮減。
根據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在「離島建設條例還地於民說明會」中的說明:國防部已於102年6月26日核定「金門地區國軍整體運用規劃」案;其中使用民地計1,526筆,經檢討無運用計畫,核定釋出返還計998筆土地。截至102年12月已完成返還土地267筆,面積15.69餘公頃。
目前,經檢討仍有使用需求者計528筆,採「以租代購」完成合法租用者計有132筆。
地主若不同意軍方使用的部分,則可另案檢討營區範圍縮減。
對於使用民地,依《民法》第126條及土地法97、105條規定,須給予申報總價年息8%及五年之使用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