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管理法已增修規範
菸酒管理法業於本(103)年6月18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加強提醒消費者不得酒駕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觀念,增修相關規範如下:
一、第32條第1項第8款規定,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同條第2項後段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二、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飲酒勿開車」、「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及「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之警示圖文。
三、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四、依菸酒管理法第50條,及第51條規定,違反上述第32條及第37條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遵行者,並得按次處罰;另依菸酒管理法第5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違反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配合上述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財政部已將警示圖文範例刊登於國庫署網頁(http://www.nta.gov.tw),歡迎業者自行下載利用。有關菸酒管理法之施行日期,行政院業於12月3日核定,其中第32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後段酒品之標示及相關罰責規定,自105年7月1日施行;第35條酒販賣場所警示圖文標示等規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另第37條廣告促銷等規定,自104年1月1日施行。財政部籲請相關業者儘早配合調整因應,俾共同維護國人酒品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