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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擬放寬旅客攜藥品入境規定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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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繼配合中央銀行放寬旅客攜帶新臺幣出入國境之限額各為每次十萬元,財政部並經修正發布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7條,自104年1月1日起生效後,財政部將再配合衛生福利部放寬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之管理政策,修正放寬旅客攜帶自用藥品入境之規定。
 根據財政部表示,依照報驗稅放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入境之農畜產品、菸酒、大陸地區物品、自用藥物及環境用藥,應予限量,其項目及限量,均依各該貨品主管機關之意見修正,藥品部分,則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意見。旅客攜帶自用行李物品合於該附表之品目範圍及合於報驗稅放辦法免稅限額者,准免稅、免輸入許可證放行。
 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建議,上開限量表有關藥品部分,原係採正面表列,已沿用多年,惟藥品推陳出新,許多品項已不合時宜,故建議修正改以「種類」及「限量」之原則性方式規範,財政部關務署已配合修正報驗稅放辦法,並依法制作業踐行預告程序中,如無接獲不同意見,最快可望於104年1月中下旬發布施行。至於旅客攜帶自用藥物超量之行為是否依藥事法第82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財政部刻正與衛生福利部研議移送標準中。
 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附表第三部分,標題三「自用藥物」修正為「自用藥物及錠狀、膠囊狀食品」,以符實際。
 (二)品目及數量部分:配合修正為種類及限量,並按其種類區分為「西藥」、「中藥材及中藥製劑」、「錠狀、膠囊狀食品」及「隱形眼鏡」四類,依序為:1、西藥:放寬非處方藥之管理,及參考國內常用之六類指示藥品與民眾出國頻率及藥品使用期限,限制其種類為6種,並以1年使用量為原則估算,每一種類藥品以12瓶(盒)為原則,合計不超過36瓶(盒)為限。另基於各國對於處方藥均要求出具處方箋或證明文件,因此攜帶處方藥而不具有醫師處方箋或未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以二個月用量為限;攜帶處方藥且具有醫師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者,不得超過處方箋或出具之證明文件開立之合理用量,且以六個月用量為限。2、中藥材及中藥製劑:將中藥材由原先0.6公斤放寬至1公斤,並增列中藥材及中藥製劑「倘逾標示使用量一‧五個月,應檢附以治療其本人疾病者之醫療證明文件(如醫師診斷證明),且不逾三個月用量為限」。3、錠狀、膠囊狀食品:考量民眾出國旅遊攜帶及使用需求,並依國人出國頻率/期間、使用習慣等綜合評估,放寬為「至多六種,每種至多十二瓶(盒、罐、包、袋),合計以不超過三十六瓶(盒、罐、包、袋)為限」。4、隱形眼鏡:考量民眾出國旅遊攜帶及使用需求,並依國人出國頻率/期間、使用習慣等綜合評估,放寬為「單一度數六十片,惟每人以單一品牌及二種不同度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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