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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假期結束縣府將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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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翁維智/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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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結束,公部門各業管單位恢復運作,關於公共安全議題,針對都市計畫、可建面積及相關法令作為,縣府建設處指出,按建築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以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廠商為限。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者,勒令其停止業務,並處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次按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營造業於承攬工程開工時,應將該工程登記於承攬工程手冊,由定作人簽章證明;並於工程竣工後,檢同工程契約、竣工證件及承攬工程手冊,送交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註記後發還之。前項竣工證件,指建築物使用執照或由定作人出具之竣工驗收證明文件。」;違反前開規定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營造業於五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者,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於五年內受停業處分期間累計滿三年者,廢止其許可。同法第五十六條亦定有明文。
另在違反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物,應儘速查清及管控,並進行必要作為上,建設處表示,揆諸地區違章建築態樣,多數為頂樓加蓋、違規開窗、陽台外推、水平增建等,因違建物大多屬鋼造結構,其施工業者一般皆為鐵工廠、鋁門窗業者、工程行等非建築法所稱之營造廠商,該類行為人縣府得依違反建築法第十四條暨第八十五條規定處分之;其他屬營造業承造部分,得依違反營造業法第四十二條暨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營造廠商。
建設處也指出,近年來隨著國民所得提升,房價不斷上漲,民眾為在有限的土地上增加生活空間,致違章建築事件層出不窮,為有效遏止違章建築之產生,並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該處特別研擬腹案說明如下:
政策面:擬定本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計畫,依計畫期程分期、分區、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辦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
輔導面:訂定輔導期程,例如105年7月1日前為輔導期間,期間內除新建違章建築(尚在基礎結構階段)及有立即危害公共安全者(例如:規模龐大、超過兩層、防火間隔等)即報即拆外,餘均以智慧型溝通協調,要求立即改善或僱工拆除;倘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或自行拆除者,縣府將依其拆除優先順序逕為拆除。
宣導面:透過新聞媒體以及第四台有線電視播送,呼籲民眾及承造業者,切勿觀望或心存僥倖逕行違建而觸法,並宣導縣府對於違章建築後續之作為。執行面:做好源頭管理,亦即對於新建違章建築案件,依建築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處分承造業者,或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對於既存違建依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計畫辦理;另僱用三名約用人員(已簽准)專責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即報即拆)、違規棄置營建廢土及廣告招牌巡查等工作,以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之發生。
尤須一提者,鑑於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縣民生命財產安全,係為縣府重要工作之一,故管理縣轄違章建築之工作刻不容緩,為完善本縣違章建築管理機制,擬依說明腹案執行轄內違章建築管理業務;另基於保全縣府執法人員安全及業務推動之順遂,是類工作倘須現場執行取締或拆除作業時,將責由本縣警察局調派員警陪同,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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