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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違建縣府擬定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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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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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昨日邀集鄉鎮公所及養工所、警察局、消防局及法制、建設處等,就金門縣違章建築處理因應作為召開協商會議。(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日邀集鄉鎮公所及養工所、警察局、消防局及法制、建設處等,就金門縣違章建築處理因應作為召開協商會議。(李增汪攝)

金門縣政府昨日邀集鄉鎮公所及養工所、警察局、消防局及法制、建設處等,就金門縣違章建築處理因應作為召開協商會議。會中,針對本縣新產生之違章建築,縣府因應作為及處理方式等進行討論。並達成對不經申請新產生之違章建築,列為首要查報處理目標。而既存之違章建築屬八大行業,也將以消防局查報認有重大公共危險列為首要並分階段處理。
協商會議昨日下午二時起在縣政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由參議張忠民主持,建設處長翁自保、科長商中治、呂基鴻、消防局副局長王世祿、行政處科長蔡明輝、養工所所長王登緯,以及警察局及鄉鎮公所代表與會。
會中,針對五項提案進行廣泛討論。其中,因應內政部營建署要求縣府提報違章建築拆除能量,縣府提報擬於本年度先拆除金寧及金城共三件違建。參議張忠民請建設處和養工所要和警察局事先協商來做好現場維安工作。至於違建裁罰基準界定,由建設處簽請長官裁決核示。並達成將檢討暫接水電自治條例共識。
因應103年12月19日及28日新竹市及臺北市接連發生違章建築火災致民眾死亡案件,行政院院長於103年12月3日治安會報裁示,請內政部落實督考及定期公布改善成果,以建立國人安全的生活環境。內政部亦函請各縣市政府確實對於施工中之違章建築,處以罰鍰、勒令停工、移送法辦以及限期拆除。
縣府建設處指出,違章建築因未依法申請建造執照,致其建築結構未經建築師合法設計、簽證及監造,亦未能由建築主管機關加以把關及審核,難免出現類似之前某村落未完工之四層樓違章建築,因結構及建築不合規定,致生倒塌而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
有鑑於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甚鉅,且有礙市容觀瞻,縣長陳福海特於104年2月5日主管會報裁示:「違反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物,應儘速查清及管控,並進行必要作為,俾利營造友善環境及保障民眾生命安全。」;亦於104年2月12日主管會報裁示:「違章建築拆除,應分期程,並檢討列出優先拆除項目;各單位針對地區新增之違章建築,應即時通報,且即報即拆;進行相關取締行為時,請建設處通報警察局派員協助,俾利行政作為順利完成;另因應違章建築可能採取之取締措施,法律程序釐清後請金門日報宣導民眾瞭解並遵守」。
針對主管會報縣長裁示事項,金門縣政府已擬定相關作為,並於媒體披露,內容摘要如后:
 政策面:將訂定本縣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計畫,並依計畫期程分期、分區、分類及拆除優先順序,辦理違章建築拆除作業。
 輔導面:訂定輔導期程,例如105年7月1日前為輔導期間,期間內除新建違章建築(尚在基礎結構階段)及有立即危害公共安全者(例如:規模龐大、超過兩層、防火間隔等)即報即拆外,餘均要求立即改善。
 宣導面:透過新聞媒體以及第四台有線電視播送,呼籲民眾及承造業者,切勿觀望或心存僥倖逕行違建而觸法。
 執行面:做好源頭管理,亦即對於新建違章建築案件,依建築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處分承造業者,或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對於既存違建依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計畫辦理;另僱用三名約用人員(已簽准)專責辦理違章建築查報(即報即拆)、違規棄置營建廢土及廣告招牌巡查等工作,以有效遏止違規行為之發生。
 建設處指出,有關本縣違章建築查報業務,目前係委由各鄉鎮公所依轄區逕行查報,若查察涉及違章建築者,依程序查報送府核處,金門縣政府再依查報單內容查核原有建築物相關原始圖說及現場認定比對後,倘經認定已構成違章建築屬實者,即依建築法第86條之規定,責令違章建築行為人勒令停工,並要求限期補辦建築申請手續或配合自行拆除,逾期未辦理或行為人置之不理而繼續施工者,縣府再函通知行為人勒令停工仍不從者,依法移由本縣養護工程所執行拆除或移送法辦。
 另經認定構成違章建築屬實且有影響公共安全者,依據「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及金門縣政府100年4月29日府建管字第100029387號函制訂之「金門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強制拆除優先順序排序原則」,由本縣養護工程所依權責檢討拆除排序基準,並擬定拆除計畫送縣府核定後優先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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