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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一般替代役4/1起受理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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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年(第2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將自本(104)年4月1日上午8時起至4月16日下午5時止,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呼籲民國69至82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有意願服替代役者可於受理期間內依內政部公告規定提出申請;另為解決海外留學生兵役問題,今年仍持續受理國外留學生返國服一般替代役申請。
 本次申請作業區分為以「專長資格」或「一般資格」提出申請,申請作業流程分述如下:
 一、以「專長資格」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須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項目)、機關(役別(項目)、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並得依「個人意願備選一般資格」(但已判定替代役體位者除外);申請役男應於公務機關上班時間內持身分證及專長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公所辦理「請服一般替代役」,並於申請截止日(104年4月16日)前將申請資料掛號郵寄內政部役政署才算完成申請手續。
 有關專長資格替代役於104年7月至同年12月,依核定之役別(項目)、機關及籤號順序,按機關需求分梯次徵集入營服役。
 二、單純以「一般資格」申請服替代役之役男:於申請期間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直接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經錄取後,依申請先後順序徵集入營服役。
 另以大陸地區學歷條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於104年4月16日前將採認通過之學歷證件影本(註明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併同申請書以掛號郵寄內政部役政署,其錄取名額與國內學歷役男併計;以國外學歷條件申請之役男,亦應於申請截止日前將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學歷證件(附中文譯本)併同申請書以掛號郵寄內政部役政署,但已返國經徵兵檢查者,仍應先向戶籍地鄉(鎮)公所辦理「請服一般替代役」。
 有關104年(第2次)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作業規定及相關資訊(專長條件、名額…),可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最新消息區」或「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查閱,金門縣政府首頁「公告」區亦提供相關訊息供申請役男瀏覽。如對申請有相關疑問,可電洽內政部役政署諮詢專線:049-2394462或金門縣政府民政處082-318823轉62135翁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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