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不動產禁在臺廣告
「未經許可,於地區刊登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將可處以罰鍰,金門縣地政局呼籲地方鄉親注意,請勿未經許可便從事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以免受罰。民眾若對相關規定有疑問者,可洽詢金門縣地政局詢問。
地政局表示,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另該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不動產開發及交易」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違反者依該條例第八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其處罰對象包括:委託、受託或自行刊登者。
地政局指出,經由內政部告知,國內已有多件報社、雜誌、電視及廣告等相關業者及個人,因不了解相關規定導致觸法受罰之案例。加上近年來兩岸小三通的交流熱絡,該局特別籲請鄉親注意,勿因不了解相關規定而從事委託、受託或自行刊登大陸地區不動產廣告,以免受到處罰。民眾若有任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致電地政局(082)321177分機204查詢,該局將有專人為鄉親解說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