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物品登機新規定
為維護飛航安全並配合國際規範調整,民航局業經公告修正「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規定,就行動電源、藍焰打火機及電子菸等採取新的規範,請民眾注意。
民航局是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公告「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對於酒精飲料、電子3C產品、髮膠、香水及小型打火機等危險物品,均訂有攜帶或託運上機之相關規定。
配合國際民航組織對於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項目之調整,民航局修正「旅客及組員可攜帶或託運上機之危險物品」,並已於104年3月9日生效,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行動電源必須手提或隨身攜帶,具備可防止意外啟動之預混式燃燒型打火機(例如一般俗稱之藍焰打火機)禁止攜帶,並建議電子煙宜以手提或隨身方式攜帶上機等規定,詳細修正內容已公布於民航局網站。
民航局提醒民眾,由於各國對旅客搭機可攜帶或託運之危險物品之規定略有不同,建議旅客可先向航空公司洽詢,以避免造成轉機或搭機之困擾與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