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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舊公寓增設電梯營建署修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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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居住需求,內政部營建署研訂「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明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其土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之權利證明文件,僅須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等作業規定,藉以加速推動老舊公寓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
 依建築法規定6層以上建築始須設置昇降設備,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5層以下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亦有設置需要,營建署已於100年2月25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5條第2項,增訂100年2月27日前取得使用執照之5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者,得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開口距離之限制及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等放寬規定。
 根據營建署表示,因民眾於土地或建築物共有部分申請增設昇降設備,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應取得全部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於實務執行時較為困難,爰依據建築法第30條、土地法第34條之1及民法第820條規定,研訂「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並已於104年2月12日發布施行,其重點如下:
 一、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二、土地共有人增設昇降設備,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公告,並規定其方式及內容。另增設昇降設備,因係增加土地及建築物附加價值,免提出其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以簡化行政程序。
 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其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四、屬同一使用執照之各棟公寓大廈,並符合相關規定者,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得以各棟建築物分別檢討。
 營建署指出,本次發布施行之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作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建築執照之依循,可有效降低申請建築執照之困難度,後續將促請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推動執行,以助於提昇老人參與社會活動,便於長者走出家門,提昇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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