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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前土地申購碰壁昨會勘盼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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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楊水詠/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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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鎮賢聚一位顏姓村民依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購回自家前的一筆土地,卻發生幾點不合理的情事,並提出陳情和希望認定時應了解背景。在昨日的申購案現地會勘仍未達成共識,國產署官員允諾將所提出的意見,帶回去研究,一星期後作出答覆;縣議員陳滄江希望能從寬認定,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顏姓村民陳情書說,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二條之二規定土地範圍以主體建物、居住使用場所。但其本人為自耕農,目前也以務農為生,所居住的宅舍前的農地,為其本人的居住使用所,不知有何不對之處,希望國產署北區分署認定時應深入了解申請人背景,以保障人民的權益。
立委李應元特別助理陳財能昨日來金,會同國產署官員及金城鎮長石兆瑉、縣議員陳滄江等相關人員進行申購案現地會勘。陳財能說,他了解國產署金馬分處的困難之處,但要以有利的部分去解決百姓的問題。同時,他也認為金馬分處的說法是有矛盾的地方。
陳情人說,若依離島條例相關條文規定申請購回,必需要證明曾有房屋的存在事實,認為金馬分處的說法是一條走不通的路!石兆瑉也認為以現況是無法證明該土地上有房屋存在事實。金馬分處說,不可能,就沒有辦法了!而,陳情人希望給一條可走的路,不要產生民怨!縣議員陳滄江希望以同理心來處理,從寬來認定讓業主購回土地。
石兆瑉說,以前該塊土地是有圍牆的,後來圍牆倒塌了,並在當年鄉村整建時做了現狀的舖設的情況。若從地址考證起來和耆老證明,就不是「單獨使用」,而是一體的概念,可做為業主的權益主張,且經過戰地政務時期,才會有這些公共設施。
金馬分處說,業主是以國產法五十二條之二申請購回,若是以離島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就不會「擋」。石兆瑉說,陳情人該土地原有圍牆,就是共同的記憶,因鄉村整建才會破壞原貌。
由於金馬分處認定目前是「單獨使用」,陳情人就問說:如何來認定是「單獨使用」?況且在自家門前土地耕種,並與住宅土地相連接,如何叫作「單獨使用」?認定太主觀,如果可以說明「單獨使用」的理論基礎,就可以接受,認了。
陳財能說,金城鎮長石兆瑉已說明土地改變地貌的原由始末,並舉辦過會勘和說明。國財署科長羅育華說,沒有不採取,只是就事論事,如何來消除金馬分處的疑慮,並給時間來處理。
縣議員陳滄江說,陳情人使用的地已很明確,事實認定與金馬分處有落差,希望從寬認定。陳財能說,公所新的事實由國產署審認辦法去做認定,國產署在做出答覆之前,於一個禮拜後再到立委特別助理辦公室討論。
此外,羅育華說,補充規定沒有問題,以現況去看之外,還有執行單位去認定事實就可辦讓售;但在認定部分,金馬分處是有疑慮的,當事人也提供補充和公所提供相當證據。至於是否合國產法五十二條之二規定,由金馬分處研議後再給當事人作出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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