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明起受理申請
縣府社會處推動「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將於七月一日起上路施行,昨日舉行實施要點宣導說明會,申請人可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索取表格並提出申請,或自縣府社會處網站下載使用,經審核受照顧者及照顧者符合規定者,每月發給照顧者新臺幣三千元津貼補助,以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
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實施要點宣導說明會,於昨日上午九時在縣府大禮堂會議室舉行,由社會處長甯國平主持,各鄉鎮社會課課長與承辦人到場參與,聽取黃社工員針對津貼實施要點說明及申請流程,藉以落實縣長陳福海照顧弱勢族群之政策,並使身心障礙者照顧更臻完善,維護照顧尊嚴與生活品質,身心障礙者生活受到保障。
社會處表示,有關請領金門縣身心障礙照顧者津貼,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年滿十二歲,未滿六十五歲,現設籍本縣並實際居住,且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1)、設籍本縣連續滿十年者。(2)、曾設籍本縣且累積滿十年者。
二、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須他人照顧者;或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經縣府社工員由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三、未入住安養、養護或長照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含日間、夜間及全日型機構)、護理之家、呼吸照護病房等照護機構。
四、未申請居家服務、未領有政府發給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者。
五、未僱用看護(傭)或外籍看護工者。
六、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如進入職場,從事全時工作,須經縣府社工員評估為中度以上需求強度,須他人照顧者。
至於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1)、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4)、婦女懷胎六月以上至分娩後二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者。
二、與受照顧者之關係應屬下列情形之一:(1)、依社會救助法規定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3)本款1目及2目所列親屬已歿或因疾病或其他因素而無法照顧時,得以與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親屬為照顧者。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
社會處表示,請領本津貼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1)、申請表。(2)、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3)、受照顧者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4)、照顧者及受照顧者戶口名簿影本(可資證明彼此關係)。(5)、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6)、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社會處說明這項津貼實施要點業經縣府今年六月十日公布,自一○四年七月一日施行,有關申請表單請洽各鄉(鎮)公所社會課索取並提出申請,或自縣府網站下載使用,如於當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自當月發給津貼,若於每月十六日後提出申請則自次月發給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