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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旺季贈與稅詢問度增加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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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是結婚旺季,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故近來國稅局常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親贈與婚嫁子女財物其贈與稅相關規定。
國稅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補充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另外,民眾對於前述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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