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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暨55歲春節慰助金16日截止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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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金門縣政府民政處辦理的「金門縣民國49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春節慰助金」暨「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6年春節慰助金」發放作業,目前仍續受理申請中;縣府民政處提醒申請日期至本(一)月十六日前,請符合資格者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首次辦理發放的「金門縣民國四十九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106年春節慰助金」,需符合下列條件者:一、經國防部核認具榮民身分之金馬自衛隊員。二、現設籍本縣。三、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戰地政務終止前曾設籍本縣,且設籍本縣累積滿十年以上者。四、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譽國民證。
在申請時應備齊下列證件,以「本人親辦」、「委託他人辦理」、「通訊申請(雙掛號)」方式逕向「戶籍地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一、申請表:縣府網站及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分別提供電子檔、紙本供民眾使用。二、身分證(以通訊方式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惟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受委託人須檢附正本)。三、印章(倘委託他人代辦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須檢附,通訊申請方式免附,惟須先於申請表上用印)。四、縣府代理公庫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為利審查、匯款作業,金融機構僅限「郵局、土地銀行(全國各地分行皆可)」。五、委託書:倘由本人親自辦理,即不需檢附。另,經審核後符合發放資格者,於每年三節(春節、端午、中秋)前核發新臺幣二萬元。
至於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06年春節慰助金於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受理申請,縣府民政處提醒符合「戶籍現設籍金門縣」、「戰地政務終止前(81年十一月七日)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十年、年滿十六歲者」之鄉親,倘確定於今(106)年一月廿八日前年滿五十五歲,即可備齊相關申請文件,於今年一月十六日下班前以「親自辦理」、「委託他人辦理(需填妥委託書)」、「郵寄(雙掛號)逕寄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信封上請註明「申請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等方式逕向本縣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
縣府民政處表示,倘鄉親係於「民國41年一月廿九日以後出生及51年一月廿八日以前出生」,尚未申請者,應於今年一月十六日前完成申請作業,倘逾今年春節前十四日(原為106年一月十四日,因逢星期六、日,延至一月十六日截止)申請者將自下一節次(106年端節)起發放慰助金,敬請鄉親特別注意,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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