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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環教法修正 環保局舉辦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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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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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辦理法規說明會,邀請環保署簡任視察吳鈴筑等專家進行講授,讓本縣各單位承辦人員熟悉法規及操作申報。(環保局提供) 環保局辦理法規說明會,邀請環保署簡任視察吳鈴筑等專家進行講授,讓本縣各單位承辦人員熟悉法規及操作申報。(環保局提供)

環境教育法自100年實施至今已逾7個年頭,該法第19條要求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本縣規範單位共87處,為因應環教法修正及相關申報執行辦法之施行,環保局特別辦理說明會,邀請環保署簡任視察吳鈴筑等專家講授環教法推行歷程,以及操作申報系統之相關改變,使本縣各單位承辦人員皆能與時俱進,共同加強本縣推行環境教育。
環保局指出,為推動環境教育,促進國民瞭解個人及社會與環境的相互依存關係,增進全民環境認知、環境倫理與責任,進而維護環境生態平衡、尊重生命、促進社會正義,培養環境公民與環境學習社群,以達到永續發展,特制定「環境教育法」。
環境教育法施行迄今,於106年11月29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已於今年5月29日發布,內容包括強化現行環境教育工作,推動山林、田野、海洋等環境認知教育,及規範環境教育計畫及成果提報機關……等等。
環保局表示,依「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中規定提報單位(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並得於每年十一月一日起,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次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至遲應於當年度環境教育計畫執行前提報。另提報單位提報之環境教育計畫,其執行內容有變動者,至遲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網站提報變更。而提報單位應於環境教育計畫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之主題、方法、內容領域、內容概要、實際實施日期、實際參加對象名冊與認定之環境教育時數,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提報……。
環保局表示,為使本縣87處受環境教育法第19條規範的單位皆能落實環境教育政策之推動,並提升整體推動環境教育之成效,藉由說明會讓各單位能孰悉現今推行辦法及相關法令沿革變遷,並順利完成年度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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