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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裝設自來水 用戶外線補助 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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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由經濟部水利署及金門縣政府補助,縣府工務處及金門縣自來水廠執行的「一○七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公告上路,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今年十一月十五日截止,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截止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餘額不足十五萬元,當日之受理案件及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優先順序為原則辦理,以提升自來水普及率,改善本縣居民用水品質。
今年度申請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執行計畫是依據「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及「經濟部水利署今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特訂定補助計畫辦理;它的補助對象係為本縣自來水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之地區申請用戶。
申請補助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優先順序,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十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一)、低收入戶。(二)、中低收入戶。(三)、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四)、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3、尚未接用自來水且使用年數在十年以上之集建住宅。
至於裝設自來水用戶外線補助限制,有下列各項規定:
(一)、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修正後之第五條,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廿五毫米(含)以下之用戶為限,其補助額度如下: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2、位於自來水普及率低於百分之七十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二十米(含) 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二十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三分之二。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三分之二。 已依其他法令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二)、另依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四條規定,每一用戶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函釋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其立法旨意係為協助一般民眾用水問題,並優先補助低收入戶,故公司行號不納入補助範圍。
(四)、依據經濟部水利署函釋自來水事業受理申裝自來水之申請及繳款戶人為房客、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非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法直接補助,可採開立同意書方式匯入申請及繳款人帳戶之方式辦理。
另,補助方式:申請人應於自來水廠接水完成後,檢附下列文件,向金門縣自來水廠申請:(一)、申請書。(二)、申請人身分證明。(三)、建築物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文件之一:A、民國五十八年以前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1)、建物登記謄本、舊有房屋證明書、房屋所有權狀、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B、民國五十九年至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之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所有權狀、建築令或建築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捐證明。(4)、繳納電費收據或證明。C、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以後,建築物需檢附下列文件之一:(1)、房屋所有權狀、建築執照(含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雜項執照及拆除執照)或房屋所有權狀。(2)、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同意接水函。D、自來水廠接水完成證明。(接水完成日期應於民國104年七月廿九日至107年十一月十五日期間);另依經濟部水利署函釋,接水完成日期,為自來水廠提供用戶新設給水裝置及繳費證明上之裝置時間。E、自來水廠收費之收據正本。F、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G、其他:代理人委託書、六個月內水質檢測報告、帳戶資料(必要)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一般用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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