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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縣外學校來金教學交流 縣府訂定交流獎助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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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縣外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學校教學交流,增進學生認識及瞭解金門,並助益本縣教育觀光事業,特訂定108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作業要點。獎助期間,自即日起至108年12月20日止。
 金門縣政府108年度獎助縣外學校來金門教學交流作業要點規定,獎助對象及條件:
 (一)獎助對象:1、臺灣地區學校:由大專校院(不含在職專班)、高中(職)、國中或國小學校,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2、大陸地區學校:由高等院校(包括大學和專門學院、成人高等學校)、高中(包括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成人中等專業學校及成人高中)、中學(包括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或小學,以單一學校或多所學校組團來金門從事校外教學交流。
 (二)獎助條件:來金團體成員應符合下列二項條件:1、在金門停留期間住宿一夜以上者。2、教師及學生人數合計達20人,學生人數達團體總人數2分之1以上。
 獎助項目、標準及提出申請單位:(一)臺灣地區學校來金:1、若有需要觀光旅遊資料,由縣府提供之。2、來金受委託本縣旅行社承辦金門旅遊者,依旅行業務管理規定,旅行社應派專人隨團服務。若自行組團來金者,得逕向縣府觀光處申請特約解說員乙名。3、補助經費:(1)在金門地區住宿一夜者: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新台幣200元整。 (2)在金門地區住宿二夜者:按來金團體成員人數,每人補助新台幣400元整。(3)由來金學校提出申請,或由本縣學校代提出申請,補助經費限用於辦理金門行程之餐費支出。(4)同一案件由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者,原則以先提出者為受補助單位。(5)來金與本縣學校交流者,接待學校得申請接待費(交流相關費用),但最高以新台幣5000元為限。(二)其他地區師生來金教學交流者比照臺灣補助辦理。
 申請程序:(一)本縣交流學校提出申請者:應於縣外學校團體預定來金門日7日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縣府審核;逾期申請者,縣府得不予受理。(二)臺灣地區暨其他地區學校提出申請者:應於縣外學校團體預定來金門日7日前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規定文件送縣府審核;逾期申請者,縣府得不予受理。(三)經縣府同意獎助者,應於校外教學旅遊行程結束後二週內,填妥申請表並檢附規定文件,向縣府申請核撥獎助經費。
 經費來源及額度:(一)獎助經費由縣府相關經費支應。(二)獎助經費之總額,以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年度預算用罄時,將視情形檢討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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