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併排停車易肇事 違規可處汽車駕駛人2,400元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綜合報導。
點閱率:3,071
字型大小: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停車。(交通隊提供)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停車。(交通隊提供)

「丫併,我先併排一下,去領個錢,有警察來說一聲!」「丫排,我想說只是買個便當,找不到車位,然後把車停在停車格旁,結果就收到一張『貴三三』的紅單了……」。你是不是也有找不到停車位而這麼做的經驗呢?但往往一瞬間可能就因小失大,收罰單事小,倘若發生交通事故就吃不完兜著走了!對於併排違規停車情事,縣警局已列為常態性執法重點,警方呼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切莫貪圖一時方便,任意併排停車,造成無法彌補之遺憾。
  許多民眾常貪圖一時方便,投機占據外側車道違規併排停車,不但阻礙依規定停車之車輛出入,且經常造成行駛中之汽機車,為閃避併排違停車輛,而發生交通事故。事實上,汽車停車時本就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條的規定,禁止併排停車只是其中一項,那麼何謂「併排停車」?
  依據105年法院所召開的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結論,以及交通部的併排停車會議認定,「併排停車」考量的是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是否有占用車道、造成道路使用空間縮減,致使增加其他車輛駕駛人或行人為閃避、繞越該違規車輛所衍生的危險,因此只要違規車輛與道路旁的停車格(不論汽車或機車停車格、不論停車格內有無車輛)或與其他車輛併排停放,使部分車身占據車道時,即可構成併排停車的處罰。
  據警方表示,警方取締併排停車只要有3要件之一就可開罰,包括:
  1、只要駕駛人離開座位,即便乘客在車上,仍會取締。
  2、車輛併排停車且引擎已經熄火。
  3、車輛併排停車已超過3分鐘。
  縣警局交通隊特別提醒民眾,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2,400元。千萬不要為了圖一時之方便隨性地違停道路上,除了有收到罰單的風險外,如果成為交通事故主因,可是要付出超乎您想像的法律代價!保障你我行的安全,請做個有道德、體貼用路人的駕駛,踏踏實實找停車位,也才不用心慌慌挫咧等!

  • 金城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0號 金城分銷處地圖
    (082)328728
  • 金湖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山外里山外2-7號 金湖分銷處地圖
    (082)331525
  • 金沙分銷處
    金門縣金沙鎮官嶼里官澳36號 金沙分銷處地圖
    0933-699-781
  • 金寧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武德新莊118號 金寧分銷處地圖
    0910334484
  • 烈嶼分銷處
    金門縣烈嶼鄉后頭34之1號 烈嶼分銷處地圖
    (082)363290、傳真:375649、手機:0963728817
  • 金山分銷處
    金門縣金城鎮民族路92號 金山分銷處地圖
    (082)328725
  • 夏興分銷處
    金門縣金湖鎮夏興84號 夏興分銷處地圖
    (082)331818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