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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長:刺網漁具明年須標船編

發布日期:
記者: 陳冠霖/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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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赴金門宣導「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區漁會提供) 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赴金門宣導「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 (區漁會提供)

漁民請注意!漁業署在8月31日預告「刺網漁業漁具標示措施」,規定漁民使用的刺網,要在刺網的浮球及浮子上清楚標示漁船編號,法規預計2020年1月實施,緩衝期半年,從2020年7月1日起如果沒標示,會處分3萬元至15萬元。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赴金門參加26日漁民節表揚大會,也先行宣導此規定。
刺網漁業是沿近海最主要的家計型漁業,金門區漁會和金門縣政府為了配合漁業署的標示管理措施,特別邀請漁業署署長張致盛,特地到金門一趟,為漁民講解說明標示和通報的規定,並且實際到新湖漁港和漁民一起執行標示船編。
刺網漁業是臺灣沿近海最主要的家計型漁業,所使用的刺網長度約7、80公尺,在漁撈作業中若遇損壞,有時會被直接丟棄於海洋,廢棄漁網留在海洋中可能會變成「海中鬼網」,繼續捕魚,或是變成海中垃圾,破壞海洋環境。
漁業署署長張致盛表示,為避免廢棄漁具繼續在海中漂流影響其他漁船及危害海洋生態,漁業署將要求刺網漁具所有人必須在漁具上標示漁船統編,讓漁民對自己的漁網負責,不能任意棄置,若刺網漁具在海上損壞無法收回,則要將漁網棄置位置通報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受通報後,作成通報紀錄單、登錄於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張致盛表示,明年7月1日起,刺網漁業漁具強制依規定標示漁船統一編號,已協調海巡署,若發現漁船刺網未依規定標示,可拒絕漁船出海作業,且移送至漁業署開罰,漁具未依規定標示統編,可開罰3萬元至15萬元;漁民捕撈漁獲過程中,若刺網損毀而無法取回,則要向各地方政府通報漁具棄置地點,111年1月1日起若有無法取回刺網漁具卻未通報,日後棄置漁具被找回,可對漁船船主裁罰3萬元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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