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局呼籲駕車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

有關民眾質疑閃紅燈及閃黃燈,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縣警局交通隊針對路權及號誌的設置與意義進行說明。(交通隊提供)

有關民眾質疑閃紅燈及閃黃燈,可能會造成交通事故,縣警局交通隊針對路權及號誌的設置與意義進行說明。(交通隊提供)
日前有民眾質疑本縣各路口之三色號誌,在夜間10點以後,會由紅綠黃號誌變更為閃光號誌,即閃紅燈及閃黃燈的狀態,可能會有造成交通事故的疑慮,縣警局交通警察隊特針對路權及號誌的設置與意義進行說明,交通隊也呼籲地區駕駛人,只要駕車行經路口,不論有無號誌,均應減速慢行,以避免交通事故發生。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閃光紅燈及閃光黃燈的設置與意義,均規範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內;該規則第224條:「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第211條:「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行車管制號誌之紅、黃色燈號得視需要改成閃光運轉,其顯示之意義與特種閃光號誌完全相同。」;第231條:「行車管制號誌轉變為閃光號誌時,幹道上號誌應由綠色燈號經過黃色燈號時段轉變為閃光黃燈,支道上號誌應由紅燈轉變為閃光紅燈。」
依上述閃光號誌的設置原則及意義,可知行駛於閃光紅燈車道的屬支道車,行駛於閃光黃燈車道的屬幹道車。於交岔路口時,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如不慎發生交通事故,支道車不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處以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交通隊表示,本縣紅綠黃三色號誌大部分雖為24小時運作,但也有部分號誌採取6至22時或7至22時30分運作,其餘時間會變更為閃光號誌。而號誌之全時段運作或是視時段改變為閃光號誌,係經由主管機關視該路口的車輛交通量、流向、車速、路況及行人穿越數等因素綜合考量後,再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決定,不可一概而論。也特別呼籲地區駕駛人開車行經路口,應減速慢行,以減少交通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