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警局提醒車輛裝載物品應遵守相關規定

交通工具不是百寶箱、更不是收納箱,載運人數及物品等都有相關規定。(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交通工具不是百寶箱、更不是收納箱,載運人數及物品等都有相關規定。(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交通工具不是百寶箱、更不是收納箱,載運人數及物品等都有相關規定。(縣警局交通隊提供)
現今的年代幾乎每個家庭至少都有一種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自行車等,但這些交通工具不是百寶箱、更不是收納箱,載運人數及物品等都有相關規定。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針對小型車、貨車等載運物品規範,跟大眾作分享。
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規定,小型車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50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且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不得突出車身兩側。
另交通安全規則第79條規定,貨車之裝載物不得前伸超過車頭以外,體積或長度非框式車廂所能容納者,伸後長度最多不得超過車輛全長百分之30。廂式貨車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車廂以外。裝載貨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裝載貨物高度自地面算起,大型車不得超過4公尺,小型車不得超過2.85公尺。
縣警局交通隊表示,不論各位用路人出門是使用何種交通工具,記得留意相關載物規定,若違反上述規定,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汽車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情形,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8,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縣警局交通隊再次提醒,出門時請記得「汽車不是百寶箱」,汽車、貨車等裝載物品時請再次檢查是否超重、超長、超寬、超高,避免行車發生危險,希望大家都能守規定出門,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