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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30日上路 電動自行車須掛牌、保強制險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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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經修法通過,自本(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電動自行車)必須投保強制險、懸掛牌照才能上路。縣警局提醒鄉親注意新制相關規定,避免違規而遭取締受重罰。
縣警局指出,微型電動二輪車是指「經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40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60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駕駛人要年滿14歲才能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滿14歲人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2規定,可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車輛移置保管。
駕駛人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要戴安全帽,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4項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
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之1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電動二輪車,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可處駕駛人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
縣警局交通隊提醒民眾,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不得酒後駕駛,如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項,處車輛駕駛人新臺幣1,200以上至4,800元以下罰鍰、禁止駕駛且移置保管車輛。如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4,800元罰鍰,當場禁止其駕駛且移置保管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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