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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財產申報公開抽出1件資料進行實質審查

發布日期:
記者: 高凡淳/金寧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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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寧鄉公所111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由鄉長楊忠俊在全體主管人員以及各單位同仁見證下公開抽出。(金寧鄉公所提供) 金寧鄉公所111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由鄉長楊忠俊在全體主管人員以及各單位同仁見證下公開抽出。(金寧鄉公所提供)

金門縣金寧鄉公所111年度財產申報實質審查公開抽籤,日前於公所111年度年終檢討會中舉行,抽籤儀式由鄉長楊忠俊在全體主管人員以及各單位同仁見證下全程公開抽出,抽出陳柏帆課長等人進行實質審查。
111年度金寧鄉公所財產申報資料列入抽籤者共計6人,依法務部新頒規定,111年度財產申報資料抽出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10;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所定前後年度申報財產比對之執行方式,於前述抽籤比例10%中另依2%以上比例,以公開抽籤方式擇定之。故公所111年度財產申報資料實質審查作業共計需抽出1件申報資料進行審核及前後年度比對,實質審查比例已達20%,有效落實陽光法案,彰顯鄉長重視機關廉潔風氣。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規定,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3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應辦理定期申報一次,定期申報之申報期限自每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倘公職人員喪失應申報財產身分,應自喪失身分之日起2個月內,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
另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倘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120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則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作業規定,每年財產申報資料於隔年初由法務部訂定抽查比例下限,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應行實質審查人員。本所應申報人員有主計、建設、行政、環保稽查、政風等主管人員應向政風室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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