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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補助青年搭僑交流活動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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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是僑鄉!僑務委員會補助國內團體辦理臺灣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計畫,以為鼓勵辦理青年搭僑交流活動,俾促進青年學子認識政府僑務工作、瞭解全球政經現況、探索自身赴海外發展之潛力,以及建立與僑界領袖、僑臺商及僑青之人脈鏈結。非營利團體有意辦理活動對象以青年為主之各類搭僑交流活動,均得依據其計畫向提出申請經費補助。
僑委會補助辦理青年搭僑交流活動計畫申請單位,除政府立案之國內大專校院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申請計畫應包含但不限於下列各款內容:(一)、辦理方式:在國內辦理與僑務相關之青年營隊、沙龍座談、巡迴講座或其他型態之交流活動,得採面對面互動、視訊或多元方式辦理;活動內容應有助臺灣青年認識政府僑務工作、與僑界搭橋,以及促進青年彼此互動交流。(二)、開放報名對象:以具中華民國國籍、年滿十八歲但未滿二十六歲之我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為原則。(三)、邀請對象:活動應邀請僑界領袖、僑團幹部、僑青、僑臺商或其他與本計畫目的相符之對象參加,擔任交流活動之講座、與談人或經驗分享人士等。
它的補助項目及額度:(一)、經費補助項目為執行計畫必要之費用,如鐘點費、出席費、膳食費、交通費、場地費、住宿費、保險費、文件印製、耗材及雜支等;但財產購置、設備維護、文宣及行政管理費不予補助。(二)、計畫採補助部分經費方式辦理。僑委會審核經費補助之額度,除視年度預算情形外,並得審酌下列項目:1、計畫目的、內容及效益。2、預定辦理時間及地點。3、活動參加人數及預定邀請之僑界人士簡介。4、活動事前、事中、事後之媒體宣傳計畫。5、預估總經費及經費收支概況。6、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申請補助時,申請單位應備文並檢附相關文件,於活動舉辦首日至少三十日前向僑委會提出申請,民間團體須另附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現任負責人之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另,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依所列基準重新計算補助款後核撥:(1)、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其補助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者,須按原核定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2)、倘計畫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均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僑委會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補助、扣減補助經費、追繳已撥付之補助經費,並得自次年起一年至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對本計畫經費補助之申請:(1)、未依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其補助經費,或發現有成效不佳、虛報、浮報等情事。(2)、送交之所有文件、資料有不實或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並經查證屬實。此外,受補助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經費收支情形、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任何問題請洽詢本案聯絡人曹雅君科員,電話:02-2327-2616,電子郵件信箱:celia@oca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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