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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扣繳制度 所得稅法修正

發布日期:
記者: 許峻魁/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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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表示,為了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使其事責一致,並減輕其作業負擔,藉以優化「扣繳制度」,因此「所得稅法」的部分修正條文,經行政院核定,將從明(一一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針對所得稅法部分修正條文的修正重點,北區國稅局金門稽徵所說明:
一、扣繳義務人範圍:將由給付所得事業之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非居住者(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的繳納扣繳稅款、憑單申報以及填發期限:遇到連續三日以上的國定假日,得延長五日。
三、未依規定填報憑單之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於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
金門稽徵所說明,對於在今(一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給付之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書表之扣繳義務人欄位應填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之姓名;至於在明(一一四)年一月一日(含)以後給付之所得,則應填「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之名稱。但破產財團、執行業務事務所或信託行為給付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修正,仍由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受託人擔任扣繳義務人,因此扣繳義務人欄位為其姓名。
金門稽徵所提醒扣繳義務人,務必留意新制規定及施行日期,確實依法辦理扣繳作業,對於納稅方面有任何的疑問者,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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