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檢偵破非法航行走私案 一審判決有罪三艘遊艇全沒收

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黃○麒等1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圖為扣案遊艇照片、私運貨品清點照片。 (金門地檢署提供)

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黃○麒等1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圖為扣案遊艇照片、私運貨品清點照片。 (金門地檢署提供)
金門地方檢察署偵辦黃○麒等12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揮偵辦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出爐,12人均被判處2月至6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諭知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展現對不法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該案起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九海巡隊通報,發現有我國籍遊艇未經許可進入大陸海域,並與陸籍船舶併靠接駁貨物。經金門地檢署席時英檢察官指揮偵辦,執行搜索與扣押後,釐清相關不法行為,並依法提起公訴。
金門縣地檢署指出,黃○麒等12人明知中華民國籍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仍共同策劃並於113年11月14日夜間駕駛三艘遊艇,自金門縣青嶼泊地陸軍E22據點出海,載運電子產品、保健食品與民生用品等貨物藏於遊艇密艙,航行至福建省漳州市龍海區外海約3.79海浬處,與陸籍船舶併靠接駁貨物,涉嫌違法。經海巡人員鎖定行蹤並現場查獲相關船舶與貨物,確認三艘遊艇頻繁作為非法航行與走私工具,累計航行次數高達46次。
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黃○麒、許○凱、李○燁、呂○泊、莊○哲、謝○軒、王○倫、林○辰、黃○嵩、何○杰、黃○明、黃○譯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依其參與程度各處有期徒刑6至2月,扣案之「同○號」、「同○8號」、「同○88號」遊艇共3艘均沒收。
金門地檢署指出,本案所扣3艘遊艇均設有密艙以規避查緝,並長期作為非法航行及走私之工具,法院宣告沒收,具備重要法律意義,有助嚇阻不法、維護國境與社會安全。
金門地檢署強調,對於違法走私、偷渡及非法入境等行為,將持續與海巡、警察、調查及憲兵等單位緊密合作,強化查緝與訴追力道,絕不寬貸,以保障我國國土安全與人民福祉。同時也呼籲民眾切勿心存僥倖,駕駛船舶務必遵守相關法令,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兩岸航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