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嶼鄉紅山測段318-2地號公告禁停漁筏

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公告移除船筏,引起在地民眾質疑。(許峻魁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金馬辦事處四月八日在烈嶼鄉紅山測段318-2地號國有土地貼出公告,指該處未經許可停泊漁筏,要求行為人在月底前清除地上物,否則將移送法辦及追收不當得利。該公告一出引起當地民眾不滿,認為他們世代居於此卻被說是違法,讓他們難以接受。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回應,公告僅針對漁筏部分請求清除,並未限制或封鎖民眾進出該筆國有土地。
該公告內容「烈嶼鄉紅山測段318-2地號國有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停泊漁筏,違者將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處理,並限行為人於四月三十日前自行清除地上物,否則將由辦事處研議後續處置,包括移送法辦及追收不當得利」。
當地漁民與居民強烈質疑,該公告未考量實際使用歷史與現況,一紙封路,形同切斷居民與大海、與生計之間的連結。在地民眾說,土地位於金門烈嶼鄉湖井頭村海岸,是當地居民長期使用之出海通道,並緊鄰早期設立之軍事蚵管哨,還是過去軍管時期政府指定之合法漁民下海作業口岸,因此希望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視該地實際使用狀況與歷史背景,研議保留其作為傳統通道之可能性,並建立合理、公正的土地正義處理機制,以避免歷史與人民權益在行政程序中被抹煞。
公告所指區域長期作為當地漁民出海與停筏通道,具有歷史脈絡與生活事實,非屬突兀侵占。當地民眾認為,公告將一條傳統出海路視為「國有私佔」,未與地方充分溝通即威脅移送法辦,已造成他們極大恐慌與憤怒。還有人說:「我們不是反對依法行政,而是希望國家理解這不只是塊地號,而是我們的生活線。這條路,過去我們祖輩每天走,現在卻說是非法,實在難以接受。」
公告引發湖井頭民眾議論紛紛,國有財產署金馬辦事處也回應說,該公告金門縣烈嶼鄉紅山測段318-2地號國有土地不得停泊漁筏一節,係因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前於今年三月二十四日實施「金門地區無籍船聯合查緝」。經查緝結果,上述土地遭置放兩艘漁筏,爰請該處協助清除。該公告請行為人自行清除,公告期滿後倘無人清除,將由該處逕行處理。
金馬辦事處強調公告僅針對漁筏部分請求清除,並未限制或封鎖民眾進出該筆國有土地。有關船舶出海相關規定,仍請民眾依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交通部航港局相關規範辦理。另也說明該處土地因逾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經金門縣地政局於民國九十五年間依土地法第五十七條及金門縣無主土地代管自治條例辦理登記為國有。
議員董森堡說,過去金門地區因為戰地政務管制問題,許多土地遭軍方佔用,民國八十一年解除戰地政務之後,雖然有金馬安輔條例、離島建設條例修法讓民眾申請取回或是購回土地,但在缺乏配套措施的狀況下,衍生不少宗親、宮廟、族姓的公用私有地直接變成國有地的狀況,後人也無從申請回復取回土地。他就曾接到過不少民眾與宗親會陳情,並曾提案要求金門縣政府應向中央爭取轄內各種公用私有地不得登記為國有地,認為應該要透過土地法、離島建設條例等上位法源的再修法,來保障民眾或是宗親的權益。雖相關單位在土地登記以確定地權為目的,依行政程序法其程序應無可爭議,但以一定公告期限即予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利,雖是依法行政但卻讓民眾財產受損甚巨,現行法令規定及制度執行,事涉人民財產權之保障及宗親事務跟鄉親的共同記憶,確實有檢討修正之處。
董森堡認為,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國家對私人既存財產權利之剝奪或限制,均須符合憲法要求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與比例原則。金門歷經戰地政務、安輔條例,整體環境發生某種程度「法規範斷裂、法社會不連續」之情事,按法規範上等同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法體制(法、秩序)。當時社會氛圍尚且封閉、資訊流通不易,民眾對於法律、自身權益維護能力尚且不足,致使許多所謂的宗族公用私有地,或是家族祭拜上百年之古墓遭登記為國有地。